2015年年底,中国主导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AIIB)投入运营。中国以297.804亿美元的认缴股本和26.06%的投票权,成为亚投行第一大股东和投票权占比最高的国家。印度认缴股本83.67亿美元和7.5%的投票权,俄罗斯认缴股本65.36亿美元和5.92%的投票权。亚投行的57个创始成员以及日后加入的一般成员的股本全都将汇入亚投行总部北京,亚投行的注册资本金为1 000亿美元。亚洲基础设施贷款需要8万亿美元。由于亚投行主要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可以想象,规模如此巨大的资金往来,将在亚洲、欧洲、非洲之间进行,这些资金是如何完成国际结算的?
李克强总理现在是中国高铁、桥梁、核电、高速路的超级推销员,李克强总理每次出访都带回上千亿元的大订单。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基础设施的主力军。无论是肯尼亚的高铁还是贝尔格莱德跨多瑙河大桥竣工都输出了中国过剩的产能,也帮助当地发展了经济,解决了当地的就业问题。而这些大项目是如何在国际银行间完成结算的?
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开始学习《国际结算》吧!
本章要点
◇ 掌握国际结算的含义、分类及研究对象,理解其范围和特点。
◇ 了解国际惯例和规则的含义,了解国际结算涉及的主要国际惯例和规则;掌握主要贸易术语和标准货币符号。
◇ 理解国际支付清算系统的含义、构成及分类;掌握主要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
◇ 理解银行在处理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作用;掌握银行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机构设置及往来银行关系。
第一节 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国家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International payments and settlements are financial activities conducted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n which either payments are effected or funds are transferred from one country to another for the purpose of settling accounts, debts, claims, etc.)
国际结算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支付工具及结算方式的选择与运用;各种商业单据的处理与交接;商品货款及劳务价款的索取与偿付;国家间资金单方面的转移与调拨;短期或中长期贸易的融资与运营;信用担保的提供与应用;国际清算系统及支付系统的建设与运行;国际银行间资金的转账与划拨等。国际结算实质上是货币的跨国收付活动,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跨国经济行为,是保障与促进国家间各项活动与交往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参考资料
结算与清算 广义的结算(settlement)是指交易双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贷存放所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即货币的真实收付。它是以真实的货币(现金或银行存款)收付为标志的,也称为交割(delivery),即货币的最终转让。广义的结算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交易中。 狭义的结算专指商业银行代客户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由于收付款人的账户开在商业银行,所以商业银行从事结算服务。其结算的时间、地点、交易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广义的清算(clearing)是指交易双方进行债权债务的交换,计算出应收应付差额的过程,属于结算前的准备工作,俗称算账和轧差。按照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与结算委员会的定义:清算是结算之前对支付指令进行发送、对账和确认处理的过程,它包括轧差和计算出最后的收付款项。 狭义的清算专指银行同业间在为彼此的客户服务中,致使银行同业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关系时要轧出商业银行的应收应付差额。狭义的清算主体被限定为银行同业之间。 |
二、国际结算的分类
引起货币跨国收付的原因很多,所以国际结算的范围很广。为了便于业务操作,在实务中通常把国际结算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两大类。
(一)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基础,在国际结算中具有主导地位,其结算范围如下所述。
1. 有形贸易结算
有形贸易结算指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有形贸易即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它是全球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引发国际债权债务关系与资金流动的主要经济行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品交易的数量、品种、金额迅速扩大,传统的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当面两讫的结算方式开始无法适应现代国际结算的需求。目前,绝大多数进出口交易,都是由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转移与传递,并借助某种结算方式结清该项国际债权债务,从而实现贸易的最终完结。
2. 记账贸易结算
记账贸易结算也称为协定贸易结算。它是在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记账贸易结算货币由双方指定,并用于双方结算,不能多边支付。它虽不涉及现汇的收付,但要通过银行办理记账结算。记账外汇在货币符号前加上CL字样。
3. 因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货物贸易的结算
例如,国际直接投资与企业跨国经营,都属于长期资本流动的范畴,伴随资金的投入,也会发生商品的进出口交易。像“买方信贷”就是一种广泛用于国际资本货物交易的中长期资本借贷行为,进口商往往需要通过信用证方式最终实现对买方信贷款项的使用。
4. 综合类经济交易中的商品贸易结算
在国际经济交易中,一些经济交易既包含了商品贸易,又包含了非商品贸易。像国际工程承包、“三来一补”贸易、技术服务贸易等,它们既有无形资产的进出口,也伴随着有形资产的进出口。如我国在外承包的一些“交钥匙工程”,从设计、施工、设备出口、技术转让到试车成功,提供一条龙服务。这种综合类经济交易除了可以用货币清偿债权债务外,还可以用融资款项以及采用抵补、返销、互购、回购产品等方式结算。
(二)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非贸易结算的主体是服务贸易,它是一国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几年它在各国国际收支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有些国家的非贸易收支数额甚至超过了贸易收支数额。它的结算范围如下所述。
1. 无形贸易结算
无形贸易结算指由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它包括:(1)保险、运输、通信、港口、旅游等劳务活动的收入与支出。(2)资本借贷或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产生的利息、股息、利润等的收入与支出。(3)广告费、专利费、银行手续费等其他劳务收支。
2. 金融交易类结算
金融交易类结算主要指国家间各种金融资产买卖的结算。它纯粹是金钱与金钱的交易,如外汇买卖,证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买卖,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卖等。它们需要更安全、更迅速地进行结算。
3. 国际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
国际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指发生在政府及民间的各种援助、捐助、赠款以及各种资金调拨行为。
4. 银行提供的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服务与结算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风险保障是确保交易安全与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双方除了受到履行合同义务的约束外,还需要第三方为交易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资信调查服务、处理应收账款服务、催收追账服务、融资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规避各种金融风险服务等。银行除了为当事人办理资金结算外,还应当事人的要求,开展了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表外业务的服务与结算。
5. 其他非贸易结算业务
国家间非商品经济活动引起的资金跨国流动,产生了各类非贸易结算业务。例如,外币兑换业务、侨汇业务、信用卡及旅行支票业务、买入或托收外币票据业务、托收境外财产业务等。银行开办以上业务的结算服务,为国家间政治、外交与事务性的联系,以及文化、艺术、体育交流及民间往来提供了诸多便利。
知识应用
我国珠海格力电器向港、澳、台地区出口家用空调、中央空调产品,属于国际贸易结算吗? 分析:香港、澳门尽管已回归中国,但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港、澳、台与大陆目前在经济往来中仍享有境外金融机构的待遇,这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特殊情况。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尽管不是跨国货币收付,但因处于不同的货币区域和不同的监管辖区,故在实务中仍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来处理。 |
三、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
(一)国际结算工具
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而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票据在结算中起着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远期票据还能发挥信用工具的作用。这种结算工具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被称为国际结算的基石。正是依赖这些票据的使用和传递,资金才会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完成转账结算。票据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国际结算的效率和安全,因此票据的要式及种类、票据行为、流通规律等是国际结算研究的第一个对象。
(二)国际结算方式
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称为国际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要将商定采用的结算方式列入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并予以执行。经办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在某种结算方式下,以票据和各种单据作为结算的重要凭证,最终实现客户委办的国际债权债务的清偿。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保付代理、担保业务、包买票据等类型。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与创新,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及银行的服务范围等因素。例如,汇款业务简单便捷,可用于寄售、售定、贸易从属费用及非贸易项目的结算。跟单托收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由于其程序简单,费用较低,受到贸易商尤其是进口商的青睐。但由于银行在跟单托收运作中未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托收效果主要取决于商业信用,因此出口商承担了进口商拒付托收货款的风险。为了有效地保障出口商的权益,由银行担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于20世纪初问世并受到国际贸易交易者的普遍欢迎,现在已成为影响最大、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结算方式。此外,为了满足客户除结算货款以外的诸如融资、风险保障、账务管理、信息咨询等需要,又相继出现了担保、保付代理、包买票据等综合性业务。
在国际商务、贸易活动中,为实现最终交易目的,当事人可采用单一结算方式,如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也可数种结算方式并用,如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商为规避风险,可同时通过备用信用证而获得开证行的信用担保;也可以部分款项以托收方式结算,部分款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总之,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了各具特色、适用于不同交易需要的国际结算方式。研究国际结算方式的产生、演变、应用、发展趋势及创新是这一学科的第二个研究对象。
(三)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单据的传递和使用是实现国际结算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及结算过程中,既有货物的转移,也有单据的传递。但除了出口商外,其他当事人在进口商最后见到货物之前,一般只能从各类单据上了解货物的情况。例如,发票反映了货物的基本状况,保险单据反映了货物的保障程度,运输单据反映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等。因此,为了使交易得以实现,各当事人之间必然要发生单据的交付转让,从而体现了当代国际贸易交易中的货物单据化和凭单而非凭货付款的基本特征。
货物单据化是银行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介的前提,否则,银行势必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参与监管交易的各个环节。只有在凭单付款的条件下,银行才有可能通过控制单据,进而控制货物,在结算货款、贸易融资、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单据对于国际贸易债务的清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合格与否,成为其能否收回销售货款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出口商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正确的单据。
进口国有关当局基于管制进口、征收关税、抵制商品倾销、保障公共环境与卫生等需要,要求进口商提交各种证明文件。为满足进口国当局的要求以使货物顺利入关,进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证明,并列入合同条件及信用证条款。
由此可见,对单据的处理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现代化通信技术的发展,货物单据化的事实将有所改变,一些国家已经简化了单据的使用程序。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的问世与推广应用,将引发国际贸易及其结算的传统单据运作系统的重大变革。
(四)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系统
以银行为中心的现代电子转账划拨支付体系是国家间资金得以安全有效结算的基础设施。只有通过各国货币清算中心支付系统的良好运行,才能保证国际结算的及时与可靠。此外,跨国支付系统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比如1973年开通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欧洲的跨国零售支付系统、英国的CHAPS系统、美国的CHIPS系统等,都为全球资金结算的准确、快捷与可靠作出了贡献。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清算系统的主动脉向大额实时支付结算方向发展,而小额支付系统仍采用差额结算。这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减少资金在调拨转移中的结算风险和时间风险。因为一个运行良好的支付系统,是完成国际结算的重要条件。
(五)贸易结算融资
为了方便国际贸易结算,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结算相伴而生的是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和信用融通,这些融资方式还在不断创新,并且在结算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国际结算的特点
(一)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涉及多边关系,而各国对国际贸易与结算的规定又都不尽相同,做法也不统一,所以在该领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纠纷、矛盾乃至各种信用工具项下的欺诈、滥用权利等现象。为规范国际结算业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业团体、国际组织在国际结算的实践中,制定和修订了各种有关的公约与规则,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得到了国际商贸界的广泛承认和采纳,并成为各国银行处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统称为“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具有通用性、稳定性、效益性、重复性、准强制性等特点。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惯例颇多,主要有下述内容。
1.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1)《英国票据法》,它是英美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它是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2. 与结算方式相关的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 600),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属国际结算中的最新国际惯例之一,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示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此外,与信用证结算有关的国际惯例还包括:2002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2002年的《关于UCP500等的意见汇编》(国际商会第632号出版物);2003年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等。
(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 458,1992 Edition),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RDG458。
(4)《银行间偿付办法》(Bank to Bank Reimbursements),即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5)《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即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
(6)1998年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即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
(7)2000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参考资料
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是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它由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合会(商业、工业、金融、交通等行业协会)组成,共有7 000多个会员。它是1919年10月在美国新泽西州大西洋城举行的国际贸易会议上发起的,1920年6月于法国巴黎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巴黎。它的宗旨是: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促进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会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制定有关贸易、金融、货运方面的规章制度。国际商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统一规则和惯例。这些统一规则和惯例并非强制性公约,但仍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并承诺受其约束。 从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经过与国际商会多次谈判,终于在1994年11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1995年1月1日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1997年4月,国际商会第32届年会就是在中国上海市举行的。 |
资料来源:林孝成:《国际结算实务》,11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 与单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
涉及单据方面的国际惯例有:《海牙规则》(Hague Rules)、《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用三个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以下概念:(1)出口商品的交货地点;(2)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3)进出口双方各自应办的进出口手续;(4)进出口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费用及应承担的风险。
贸易术语必须在理论上订立两个临界点。第一个是交货临界点(critical point for delivery),又称风险临界点(critical point for risk),货物运到这个临界点,从法律观念上可以认为卖方已经尽到交货责任,将货物交于买方,故在这个临界点以前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在这个临界点以后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买方承担责任。第二个是费用临界点(critical point for cost),在这个临界点以前发生的运费由卖方负责,在这个临界点以后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为“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起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见表1—1)。
(二)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
一种货币只要不受一国货币当局的限制,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即为可兑换货币。任一可兑换货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它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2)它对国际经常项目(即贸易与非贸易项目)的支付不受限制。(3)该货币国的管理当局不采用或不实行多种汇率制度或差别汇率制度,如进口时采用一种汇率,出口时采用另一种汇率;贸易采用一种汇率,非贸易采用另一种汇率等。
可兑换货币又称自由外汇,可以通过银行账户划转,便于资金调拨和运用,也有助于及时转移汇价变动的风险(即外汇风险)。
不是所有的可兑换货币均可用于国际支付和国际结算。现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货币大体分为四类:国际贸易及经济活动集中使用的货币称为通用货币,它主要指美元、欧元和日元;完全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大约在60种;有限自由兑换的货币在30种左右;完全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有近百种。一种货币属于哪种情况绝非固定不变,它随着各国(地区)经济实力、外汇储备和对外贸易额的消长而有所变动。
参考资料
洗钱(money laundering):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来掩盖大量以贩毒、走私军火、贪污、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资金,通过“放置、伪装、整合”使其以合法资金的身份进入流通系统的犯罪行为。 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也称清算协定,是两国政府之间由于进出口贸易和其他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通过在两国中央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收付记账,不必逐笔支付外汇而签订的协议。 |
参考资料
国际标准化货币符号 为了能够准确而简易地表示各国货币的名称,便于开展国家间的贸易金融业务和计算机数据通信,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首先提出要制定一套国际贸易单证和信息交换使用的货币代码。197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技术委员会在其他国际组织的通力合作下制定了一套适于贸易、商业和银行使用的货币和资金代码,即国际标准ISO-4217三字符货币代码(见表1—2)。1978年2月,联合国贸发会议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将三字符货币代码作为国际通用的货币代码或货币名称缩写向全世界推荐。国际贸易界、金融界反应积极,很快接受了这套三字符的货币代码。 |
(三)实行“推定交货”原则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实行“推定交货”原则。所谓推定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是相对于“实物交货”而言的。从表面上看,一笔贸易是商品的买卖,而在实际操作上却是货运单据的买卖。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货运单据就是货物,可以买卖、抵押、抵债、转让、流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流通证券。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只处理货运单据而不管货物。
货运单据,经过配套“优化组合”成为货物的“全权代表”,国际贸易结算的实体和依据就是这套货运单据。资金融通往往也要以货运单据为质押,贸易商与银行之间凭货运单据商议并安排各种融资实务和融资便利。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奖出限入之风盛行,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及反保护主义措施纷纷出台,货运单据自然受到影响,表现为货运单据的复杂化。有些进口国对货运单据提出种种苛刻要求,有些进口商甚至对之倍加挑剔,这就给推定交货原则的实现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国际性的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中发挥了“两个中心”的职能,它们既是国际结算的中心,又是国际信贷的中心。两者密切结合,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结算业务促进了国际信贷的拓展;反过来,国际信贷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国际结算的顺利实现。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融资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这一过程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进一步国际化,使银行在结算和融资中的作用更加重要。
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结算的历史演变过程
国际结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国际贸易、国际航运、保险、金融以及国际通信技术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原始的国际结算业务都是现金交易。这种结算方法不仅风险大、成本高,而且在操作上也十分不便。公元11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品贸易初具规模,商人们已经不满足于用现金进行结算,开始使用“字据”代替现金。16—17世纪,首先在欧洲大陆,“字据”逐渐发展为“票据”;18世纪,采用票据进行非现金结算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商业、航运业、运输业、保险业和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银行信用介入国际结算业务和贸易结算与贸易融资的有机结合,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结算系统逐渐形成了。为了方便、快速地划拨资金,不同国家的银行互设账户,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高效的资金转移网络。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生产与资本的国际化,各国工商企业的对外金融业务活动日益频繁和加强。20世纪6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蓬勃兴起,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生产组织形式、业务活动方式以及市场规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经济领域中的这一系列变化,带动和促进了国际金融微观业务的发展。目前,国际上许多银行或金融机构为适应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方面已开发和改造出许多新的服务项目,增加了许多新的业务内容。
纵观国际结算的演变过程,明显地表现出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一)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大部分以贩运的方式进行。不仅商品交易的种类少,而且交易的规模也很有限。在这种贸易条件下,商人与商人之间买卖货物之后,货款的收付行为主要通过现金来实现。债务人采用在国家间运送黄金、白银或者铸币来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公元12世纪后,随着贸易的发展,地中海沿岸国家出现了“兑换证书”。15世纪之后,又开始采用商业票据进行结算。到16—17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已基本上以票据结算方式取代了现金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大大前进了一步。
(二)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
18世纪末19世纪初,国际贸易开始迅速发展。商人从事海上贸易时大部分采用FOB条件成交。商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自始至终监督这一冒险行动。商人当场看货,如认为合适,当即买下,并指示卖主将货物交到他的船上,而且即时偿付现金或其他等价物。这是一种典型的买卖双方直接结算的方式,根本无须通过银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通信工具的发展,对外业务联系变得方便并趋于稳定。此外,有些国家的法律已经给予运输合同的受让人以他自己的名义起诉的权利,这一切为商人从事海上贸易和以CIF条件成交奠定了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海运提单已经演变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保险单也可通过背书进行转让;银行又乐于以外汇购买者的身份买进单据,为卖方进行融资,这样,国际商品买卖逐渐发展成为单据买卖。在CIF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从而使国际贸易结算从以货物为依据发展到以单据为依据。
(三)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真正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在国际贸易发展初期,买卖双方采用直接结算的方式。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进一步密切,国际贸易规模和资本移动的流量急剧扩大,金融业空前壮大,银行网点普遍设立,这就为通过银行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创造了条件。买主不仅可以委托银行代汇、代付货款,而且可以要求银行为其开出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以促进交易的达成。卖方不仅可以委托银行代收货款,而且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信用或为其进行融资,从而使原始的国际结算方式逐步过渡到现代的国际结算方式。
二、国际结算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
国际结算制度(system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又称国际结算系统,是各国之间结算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方法和总的原则。实行何种国际结算制度,取决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国际政治现状。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来看,国际结算制度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类型。
(一)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
19世纪正处于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鼎盛时期,国际贸易发展十分迅速,国家间的经济、贸易交往日益增强。许多国家确立了金本位的货币制度,国际收支基本平衡,黄金可以自由输出输入,国家间正常的支付与结算均以黄金作为最后的支付手段。由于各国货币之间的比价都是以各自的含金量为基础,所以汇率能保持稳定。在这种条件下,推行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实行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必须以外汇自由为前提,而外汇自由又必须以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稳定为条件。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外汇自由买卖;(2)资本自由输出输入;(3)黄金自由输出输入;(4)黄金外汇自由市场的存在;(5)多边结算制度的存在。
但是,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受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冲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资本主义各国为了筹措战争所需的大量外汇,防止本国资本外逃,不得不对黄金、外汇采取限制性的措施。尽管在战争结束后,由于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国际经济关系也归于正常,各国也先后部分或全部恢复了金本位货币制度,但在此期间,大多数国家仍然采取某些措施来间接干预外汇交易以维持汇率的稳定。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货币信用危机,它冲击着整个资本主义市场,使资本主义赖以运转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大为削弱,国际关系陷于混乱。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纷纷恢复了不同形式的外汇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除了远离战争而未受战争破坏的美国之外,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了严格的外汇管制,整个资本主义的金融、外汇市场陷于停滞状态,于是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应运而生。
(二)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
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是指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集中抵消和清算两国之间由于贸易和非贸易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支。在这种制度下,甲国对乙国的债权只能用来偿还甲国对乙国的债务,而不能用此债权来抵偿甲国对任何第三国的债务。双边清算由两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做法是:由两国的商业银行或外汇银行各自向本国的中央银行收付本国货币,再由本国的中央银行记入对方国家的结算账户。在记账方式上,采用“先借后贷法”,即出口方银行主动借记进口方银行开立在本行的账户,然后再由进口方银行贷记出口方银行开立在本行的账户。为此,各方需要设立维持账户以核对对方寄来的账单。
管制的双边结算制度的产生,直接反映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和货币信用危机的加剧。然而,这种国际结算制度的实行,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其积极作用是:
(1)缓和了资本主义国家因黄金外汇短缺而无法进行正常贸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防止了不利的资本流出或流入,改善了各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3)节约了外汇黄金的使用,加速了资本的周转。
(4)节约了缔约国之间外汇资金的支出,促进了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发展。
其消极作用是:
(1)由于这种结算制度具有排他性,因此直接影响到与缔约国以外的第三国开展贸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这种结算制度容易造成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倾销过剩产品等。
(三)多元化混合型的国际结算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西方一些国家的经济实力已经增强,足以与美国抗衡,于是对外汇的管制有放松的趋势。从1960年开始,联邦德国与日本率先宣布货币自由兑换,英国也在1979年撤销了残存的一些外汇管制条例。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减少黄金外汇储备的流失,则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然而,单纯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多元化混合型的国际结算制度逐渐取代了单一的国际结算制度。在多元化混合型的国际结算制度下,既有西方国家间全球性的多边结算,也有区域性的和集团性的多边结算,此外还存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边结算制度。由于管制的国际结算制度不利于全球性贸易的开展,因此当前推行的主要是全球性、区域性的多边结算制度。这种多元化混合型的国际结算的主要特点是:
(1)有限的外汇自由兑换与程度不同的外汇管制并存,而以外汇自由兑换为主。
(2)全球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区域性的多边结算制度和管制的双边结算制度并存,而以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多边结算为主。
随着生产、市场和资本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蓬勃兴起,国际贸易结算制度将进一步向着多元化和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发展。
第三节 国际支付清算系统
一、支付系统概述
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Payment system refers to the process that banks draw a sum of money from the payer's account and deposit it to the payee's),有时也称清算系统(clearing system)。
由于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须通过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加以清偿,支付系统的任务即是快速、有序、安全地实现货币所有权在经济活动参与者间的转移。支付系统对于一国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支付系统功能重要、种类多样,按不同的划分依据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具体如下所述。
(一)按经营者身份的不同划分
1. 中央银行拥有并经营
鉴于支付系统对国家经济、金融及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各国政府对支付系统特别是主干支付系统的建设与运行高度重视,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直接拥有并经营支付系统,尤其多见于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权限,积极参与支付清算活动并负有监管职责的中央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日本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瑞士国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其通过支付系统运营、干预和影响社会整体支付清算活动。
2. 私营清算机构拥有并经营
如纽约清算所协会的CHIPS系统、英国的CHAPS系统、日本东京银行家协会的全银数据通信系统等。尽管中央银行通常不直接参与私营清算系统的运行,但各系统的资金最终清算往往通过中央银行账户进行,而且中央银行采取各种手段对私营清算系统的运行实行监督、管理。
3. 各家商业银行拥有并运行的行内支付系统
银行为处理各分支机构之间的汇兑往来和资金清算,通常建有行内支付系统。如我国工、农、中、建、交、邮储这些大商业银行及十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开通了各自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大大便利了行内支付清算。
(二)按单笔业务支付金额划分
1. 大额支付系统(资金转账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是一国支付清算系统中的主干线,其运行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系统效率产生重大影响。它主要处理行间往来、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黄金和外汇交易、货币市场交易及跨国交易等引发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尽管每笔资金转账数额没有下限规定,但多在数百万美元以上,如美联储的FEDWIRE系统转账支付的每笔平均额为300万美元。各国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情况显示,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笔数大大低于小额支付系统,但支付金额占各国支付业务总量的绝大部分,如日本中央银行的BOJ-NET(日银网络)系统占75%,瑞士中央银行的SIC系统占95%以上,美联储的FEDWIRE和私营的CHIPS共占86%以上。鉴于大额支付系统对交易性质及交易金额有所要求,因此通常对系统用户的准入资格有严格规定,并且系统须具有准确、快速、安全的运行功能,所以大额支付系统一般都是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不仅处理境内各种大金额交易的资金清算,一国对外经贸、金融往来也多通过其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资金头寸的转移。此外,国家间的跨国支付系统也多属于大额支付系统范畴。如1999年1月1日,随着欧元的启动而开始运行的覆盖欧元区国家的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TARGET),即是一个跨国大额支付系统。
为控制国家支付系统的主动脉,中央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并将其与中央银行的另外两大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密切相连,很多国家中央银行经营的支付系统即属大额支付系统。对私营大额支付系统,中央则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2. 小额支付系统(零售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是与社会经济和消费活动紧密交融、分布广而种类多的支付系统,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工商企业、个人消费者、其他小型经济交易的参与者。其特点是:服务对象数目众多,支付处理业务量大,但每笔交易金额较小,支付比较分散,拥有广阔的服务市场,所以小额支付系统必须具有极强的支付处理能力,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及消费活动对支付结算服务的需求。为了适应零售支付领域的结算特点,小额支付系统采用的支付媒介较多,如现金、银行卡及其他各种卡类、票据等。小额支付系统一般由各国的银行系统、私营清算机构经营,如日本的全银系统、美国的自动清算所系统(ACH),以及很多国家都有的信用卡网络、ATM网络、POS网络、小额终端、家庭银行等。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反映了一个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状况,其服务质量影响着公众对金融业的评价与信心。另外,小额支付服务与银行结算业务及营业收入密切相关,是同业竞争的重点业务之一,所以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小额支付系统的建设也十分重视,其现代化程度日益提高。
(三)按支付系统服务的地区范围划分
1. 境内支付系统
境内支付系统主要处理一国境内各种经济和消费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所引发的本币资金支付与清算,既有中央银行经营的,也有私营清算机构或商业银行运行的;既包括大额支付系统,也有小额支付系统。境内支付系统对一国经济和金融活动的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2. 国际性支付系统
国际性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国家间各种交易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某国清算机构建立并运行,鉴于该国货币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遂逐步被沿用至国际支付清算领域,如美国的CHIPS、英国的CHAPS以及日本的外汇日元清算系统等,尽管其分属美、英、日三国,但却处理着目前国际上绝大部分美元、英镑、日元交易的支付清算;另一类是由不同国家共同组建的跨国支付系统,如由欧洲中央银行建立的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即负责欧元国家间大额欧元交易的支付清算系统。
二、支付系统中银行转账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每天都要进行各种交易,他们通常以货币(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支付劳务(包括金融工具)。若市场经济的两个参与者在同一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他们在完成一笔交易后,债务人就会签发支票给债权人,债权人送交自己的开户行,银行发现这张支票的签发者和接受者都是本行的客户,便会凭此支票借记出票人的账户,贷记收票人的账户。一纸支票以最便捷的方式在一家银行内部转账结算,清偿了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交易双方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而分别在A、B两行开立存款账户,一桩交易完成后,A银行的客户作为债务人签发支票给B银行的客户,B银行的客户将支票转交给B银行,由B银行将这张支票交换给A银行,即向A银行提示。A银行接受交换,首先借记出票人(债务人)的存款账户,然后拨头寸给B银行,使B银行贷记收款人的账户。由此可以看出,银行转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银行票据成为转移资金的重要工具,即成为存款账户的支付凭证。无论多么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对银行而言,无非从一个客户的存款账户上付出,收进另一个客户的存款账户。银行结算提供的是一种收付服务。
(2)任何一笔收付,银行总是先借后贷。
(3)同一银行的支票,内部转账;不同银行的支票,交换转账。
三、国际支付系统的基本要素
货币跨国支付的形式很多,每一种形式都会涉及一些基本的要素。国际银行间的清算与支付对有些要素要求不严,对有些要素有极严格的要求,总的原则是:
(1)任何外币票据都不能进入本币票据交换所。这就意味着一张外币票据,一定要进入票据面值所表示的货币发行国,才能进行清算,而且最好是到这种货币的发行和清算中心去交换。如一张美元汇票,应去纽约清算,一张日元汇票,应去东京清算,依此类推。
(2)跨国流动的票据,其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全球任何地方的个人或企业,但是票据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的人必须是所付货币清算中心的银行。例如,中国向美国购买粮食,购买方是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该笔业务支付美元,其最终付款人肯定是中粮总公司,但是美元的付款人或担当付出美元的人必须是在美元清算中心的一家银行,比如由中国银行在纽约的分行或代理行来充当付款人。
(3)为了遵守国际支付系统对付款人的严格要求,各国银行纷纷将外币存款账户开设在该种外币的发行和清算中心,以便顺利地完成跨国的货币收付。
(4)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付款货币不同,所涉及的要素就有所不同。有的货币收付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有的则必须通过票据交换所。
第一种情况:付出口国货币。进口国的某银行在出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出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出口国账户行在其来账上划转(借记),或通过交换进行转账。前者不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第二种情况:付进口国货币。出口国的某银行在进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进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出口国银行要求进口国的账户行把款项收进出口国银行的往账上。进口国银行可直接收进(贷记),也可通过交换收进。同样,前者不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后者要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第三种情况:付第三国货币。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都在第三国的同一家银行开有当地货币的存款账户,就形成了碰头行转账结算。由第三国银行直接借记进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账户,转而贷记出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账户,即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转账。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没有在第三国形成碰头行,即在不同的代理行开立了存款账户,那么就要通过第三国的货币清算中心的票据交换所交换转账,完成收付。
四、主要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
(一)美元支付清算系统
1. 联邦资金转账系统
联邦资金转账系统(Federal Reserves Wire Transfer System, FEDWIRE)是美国境内美元收付系统,它属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所有。联邦储备系统于1913年建立,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它将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各区有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另在25个重点城市设立了联邦储备银行,各家商业银行在联储分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联邦储备系统建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为美国银行系统创建一个统一的境内美元的支付清算设施。
FEDWIRE资金转账系统是一个实时的、全额的、贷记的资金转账系统。它还包括一个独立的电子簿记式的政府证券转账系统。FEDWIRE资金转账主要用于银行间隔夜拆借、银行间结算业务、公司之间付款以及证券交易结算等。FEDWIRE资金转账系统从8时30分运行至18时30分(美国东部时间),作为一个完全自动化的全额结算系统,它可以实时进行每笔资金电子转账的发起、处理和完成。当一个在联储设有账户的发送机构发送了一笔资金转账时,通常在转账业务发出后的几秒钟内联储就处理了这笔转账,借记发送机构在联储的账户并贷记接收机构的账户。账户余额监测系统(ABMS)是联储的实时日间账户系统,它实时地追踪由FEDWIRE资金和证券转账引起的各个机构账户余额的变化。例如,对于支票结算带来的各账户余额的变化,该系统会打印出一个综合的该日过账时间表。
FEDWIRE支付信息通过连接12个联邦储备银行跨区的通信网络和联邦储备银行辖区内连接联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当地通信网络来传递。来自金融机构的支付信息被传送到当地联储银行的主机系统上进行处理。如果一个支付信息的接收机构在另外一个联邦储备银行的辖区内,那么这条信息将通过通信节点传送到另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在它的主机上做进一步的处理,并且最终通过联机或脱机通知单的方式送到接收机构。
FEDWIRE资金转账系统70%以上的用户(占业务量的99%)以电子方式与联储相连接。其中,转账业务量大的金融机构通常是租借与联储相连的专用路线,中等业务量和小业务量的金融机构一般采取共享租借线路方式。大约有30%的FEDWIRE用户通过脱机的电话指令方式向联储银行发送资金转账命令。极少一部分FEDWIRE用户,通过代理行发送资金转账指令。随着银行业务对收付系统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应用,FEDWIRE的规模将不断扩大。
2. 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 CHIPS),是一个由纽约清算协会拥有并运行的私营支付系统。它是作为替代纸质票据清算的一个电子系统。与FEDWIRE类似,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是一个贷记转账系统。
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通常从7时开始运行直到16时30分(美国东部时间),结算一般在18时以前完成。每个参与者在营业日开始时的起始余额都为零,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根据发送和接收的支付信息在运行日内连续地计算每一个参与者相对于其他各个参与者的净头寸,支付信息可以在当日或未来某日生效。当日生效的信息在发送者发出之后立即得到处理,除非这笔支付使发送者超过了其信贷限额或净借记极限。支付信息一旦被传递到接收者,发送机构就不能取消这笔支付。
结算通过确定的结算参与者进行。非结算参与者必须以结算参与者作为其代理机构。每日16时30分之后,清算所通知每个参与者其净头寸,并通知每个结算参与者其总净头寸(包括代理的所有参与者的净头寸)。如果一个结算参与者的净头寸是负值,那么该结算参与者需要通过FEDWIRE在17时45分之前将资金转账到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净结算账户上。一旦所有的净借记债务得到偿付,清算所将通过FEDWIRE向所有处于净贷记状态的结算参与者传送资金,并在18时之前通知所有参与者结算已经完成。
参考资料
CHIPS的ABA号码和UID号码 现在参加CHIPS的一百多家美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中,有12家清算银行都在联邦储备银行开立账户,是联储系统成员银行。非成员银行必须在一家成员银行开立账户并委托它作为自己的清算银行,用于每天CHIPS头寸清算。成员银行要把它们的电子支付头寸通过设在联储的账户进行最后的清算。 参加CHIPS的银行必须向纽约清算所申请,经批准后成为CHIPS的会员银行,每个银行均有一个美国银行公会代码(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 number),即ABA号码,作为参加CHIPS清算时的代码。每个CHIPS会员银行所属客户在该行开立账户时由清算所发给通用认证号码(universal identification number),即UID号码,作为收款人(或收款行)的代号。 凡通过CHIPS支付和收款的双方都必须是CHIPS的会员银行,才能经过CHIPS直接清算。通过CHIPS的每笔收付都是由付款一方开始进行,即由付款一方的CHIPS会员银行主动通过其CHIPS终端发出付款指示,注明账户行的ABA号码和收款人UID号码,经CHIPS计算机处理中心传递给另一家CHIPS会员银行,收在客户账户上,而收款行则不能通过它的CHIPS终端直接向付款行索款,但它可以拍发索款电报或电传,注明ABA、UID号码和最终受益人名称,要求付款行通过CHIPS付款。 美元电子支付总的来说有三条渠道:第一是通过CHIPS,第二是通过FEDWIRE,第三是纽约的银行在其本行内部转账(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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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镑清算系统
英镑的清算原来有两个系统:一个是“伦敦城内交换系统”(town clearing);另一个是“普通交换系统”(general clearing)。伦敦城内交换系统是一个大额的当天交换系统,只清算以伦敦城内的银行为付款行和面额在1万英镑以上的票据。普通交换系统不是当天交换的系统,办理以伦敦城内的交换行为付款行、面额在1万英镑以下和伦敦城以外的票据交换。
英国的交换银行在美国的CHIPS成立之后,即从1984年初起,设立并开始使用电脑来办理票据交换工作。于是,在原有的“双重交换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新系统: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 CHAPS)。英国的11家清算银行加上英格兰银行共12家交换银行集中进行票据交换,其他商业银行则通过其往来的交换银行交换票据。非交换银行须在交换银行开立账户,以便划拨差额,而交换银行之间交换的最后差额则通过它们在英格兰银行的账户划拨。
CHAPS有四条基本规定:(1)该系统不设中央管理机构,各交换银行之间只在必要时才进行合作(指最低限度的合作)。(2)付款电传一旦发出并经通道认收后,即使立即被证实这一付款指令是错误的,发报行也要在当天向对方交换银行付款。(3)各交换银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必须保证通道畅通,以便随时接收其他通道发来的电传。(4)各交换银行必须按一致通过的协议办事。CHAPS使用的电脑设备对所有的软件都有备份,一旦机器局部发生故障,备份就能自动接替工作。此外,即使整条通道失灵,每家交换银行都有另一条完整的通道可供使用。
CHAPS以高度自动化的信息传递,部分地取代了依靠票据交换的方式,它使伦敦以外的交换银行付款1万英镑以上的交换,部分地实现了当天结算。近几十年来,英镑在国际结算中的使用逐渐减少,因此,CHAPS的影响力不如CHIPS大。
(三)欧元实施后的欧洲支付系统
在欧洲统一货币欧元实施之前,欧元区12个国家有12个独立的支付系统,有12种不同的支付习惯,这些差别给欧洲跨境支付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欧元启用前,欧盟内部跨境支付划拨平均需要一周的时间。单一货币的实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支付系统,将欧元区各国支付系统连接起来,保证资金划拨畅通,特别是大额跨境划拨,应在最大的安全性下以最短的时间实现。为此一个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应运而生,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该系统连接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大批量实时清算系统,按法兰克福时间每日运行11个小时(早7时至晚6时)。
1999年欧元实施后,除了TARGET系统以外,欧元区内各商业银行至少有五个清算渠道与区内及全球各往来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划拨:(1)通过各自的中央银行清算中心与国内银行清算或在TARGET系统上与其他成员国银行清算。(2)通过欧洲银行协会的结算网络系统清算。这个系统目前共有22个国家的87个银行成员。(3)通过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进行清算。(4)通过对清算账户的直接借记和贷记清算。(5)通过国际银行组织电子银行协会(Electronic Banking Association)清算。
(四)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
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是一个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间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系统的参与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和代办短期贷款的经纪人,以及在日本的外国银行和证券公司。根据参与者的选择,资金转账可以按实时、全额方式结算或按指定时间结算。指定结算的时间有四个,即9时、13时、15时和17时。
(五)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 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间的非营利合作组织。SWIFT的筹建是伴随着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而进行的。1950年欧洲支付同盟成立。1957年3月,《罗马条约》的签订推动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成立使得欧洲各国经济、贸易相互渗透,银行业迅猛发展,使各国银行深感传统的通信手段速度慢、不方便,难以适应银行业务国际化的需要。于是,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酝酿规划,于1973年初开始筹建,1977年正式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成立了SWIFT机构——国际银行业专用的高速度电传通信系统。
SWIFT是一个合作性质的组织,它不以谋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向会员银行提供专门的通信服务。正如SWIFT的名称所示,这是一个传递银行间金融交易(financial transaction)的电信系统。很多银行都将本行电脑与SWIFT联机,这样很多业务都可由SWIFT和电脑自动处理了。目前,除世界上少数落后国家外,银行之间的信息往来普遍采用SWIFT方式,SWIFT的优点如下所述。
1. 安全快速,费用低廉
SWIFT对结算模式做了简化,对用户而言结算变得非常简便。只要会员银行的SWIFT专用电脑及其终端设备都在正常运行,任何会员银行都可以随时收发电讯。一般发出后1~2分钟以内就会有收电行的反应。过去,结算以信函或电报等方式来传递信息,按字数收费,为了用字经济,电文节省导致意思模糊,而SWIFT是以电传(telex)来传递信息,收费以分钟计,用词节省不再重要。此外,电文一入网就由SWIFT自动编制和核对密押,安全可靠。
2. 标准统一,制度严格
各国使用电传都有自己的格式,而且相互间在文字或翻译上时常产生误解甚至发生差错。SWIFT对收发电讯规定了一整套标准化统一格式。它为发报银行提供了方便,对发出电文通信建立了一套电文输入、复核、证实等严格的工作制度。使用者可以随时获取所发电讯情况的报告,而且有关的会员银行也可以随时向该机构索取它们所需要的电讯往来记录。此外,在往来电讯中,规定使用联合国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一套标准化货币符号。
3. 严密合理的机构设置,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
SWIFT除了在布鲁塞尔设立总部外,在荷兰、美国和比利时分别设有操作中心,在会员银行所在国家与地区设有几十个处理站,三个操作中心与地区处理站之间由高速通信线路相连,会员银行通过当地的电信部门连接地区处理站。每个操作中心和地区处理站都有现代化的高性能电脑、数传通信处理器及中央处理器等设备。会员银行也都有微机和若干终端设备。
4. 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
通过SWIFT,各会员银行之间可以非常便利地实现多种资金的调拨,提供汇款、外汇买卖、托收、信用证、对账等业务。
参考资料
种类多样的 SWIFT 电文 SWIFT电文是格式化的,用0~9的数字区别电文业务性质。0代表SWIFT系统电报,1代表客户汇款与支票(customer payment & cheques),2代表银行头寸调拨(financial institution transfers),3代表外汇买卖、货币市场及衍生工具(foreign exchange, money markets & derivatives),4代表托收业务(collections & cash letters),5代表证券业务(securities markets),6代表贵金属和银团贷款(precious metals and syndications),7代表跟单信用证和保函(documentary credits and guarantees),8代表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s),9代表银行和客户账务(cash management & customers status)。每一类包含若干组(group),每一组又包含若干格式(type),每个电报格式代号由三个数字组成,如MT700代表信用证业务。 |
第四节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银行机构
一、银行处理国际业务机构设置的主要类型
(一)代表处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它不能办理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公共关系活动,向驻地的政府机构、贸易商和官方人员提供本国企业和国家的相关信息;为驻地国家的客户提供其总行的经营活动方针;同时也为本国客户探寻新的业务前景,寻找新的贸易机会,开辟当地信息通道等。
(二)代理处
代理处(办事处、经理处)(agency office)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能够转移资金和发放贷款,但不能从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金融机构。代理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的机构。代理处可以从事一系列非存款银行业务,如发放工商贷款,提供贸易融资,签发信用证,办理承兑、票据买卖和票据交换等业务。代理处由于不能吸收当地居民存款,所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总行和其他有关机构,或从东道国银行同业市场拆入。
(三)海外分支行(境外联行)
海外分支行(overseas sister bank/branch, subbranch)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它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不仅受其总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也受其营业地的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海外分支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政策要与总行保持一致,总行对分支行的活动负有完全的责任。海外分支行的优点是能面向当地客户,可以经营当地政府允许的各种银行业务,还能根据总行资本决定信贷限额。海外分行吸收的存款属于其总行的法定负债义务。海外分支行的设立,可以开拓一国的海外市场,方便贸易双方进行国际结算,从而迅速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银行的盈利。分行下设的营业机构是支行,它直接属分行管辖,规模比分行小,层次比分行低。
(四)代理行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s)是指本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的过程中主动寻找外国银行,并与之建立起一种在业务上彼此合作与支持的相互委托关系,即代理行关系,以便利国际业务的开展,弥补海外分、支行的不足。在海外建立代理行的优点是成本低,而业务开展较广泛。
(五)附属银行(子银行)
商业银行需要扩大其在海外的业务网络,但又不能直接在某些国家设置分支机构时,常采用收购外国银行的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的方法,设置各种国外附属机构。该机构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其股权全部或大部分为总行所控制。附属银行(子银行)(subsidiary banks)的经营范围很广,可从事东道国国内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业务活动。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经营东道国银行不能经营的某些业务。该机构的大部分股权虽被收购,但仍可以采用自己原有的名称、营业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另外,子银行还可以经营非银行业务,如证券、投资、信托、保险业务等。
(六)联营银行
联营银行(affiliated banks)在法律地位、性质和经营特点上同子银行类似,其区别是:在联营银行中,任何一个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都在50%以下,即拥有少数股权,其余股权可以为东道国所有,或由几个外国投资者共有。联营银行可以是两国或多国投资者合资兴建的,也可以是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当地银行的部分股权而形成的。其业务依注册而定或由参股银行的性质而定。联营银行的最大优势是可以集中两个或多个参股者的优势。联营银行在联营后,仍可采用原有的名称、营业许可证和工作人员。
(七)银团银行
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通常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而组成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过50%。作为一个法律实体,银团银行有自己的名称和特殊功能。它既接受母银行委托的业务,也开展自己的活动。其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对超过母银行能力的或母银行不愿意发放的大额、长期贷款作出全球性辛迪加安排,承销公司证券,经营欧洲货币市场业务,安排国家间的企业合并和兼并,提供项目融资和公司财务咨询等。与其他形式的银行相比,银团银行的特点是:第一,组成银团银行的母银行大多是世界著名的跨国银行;第二,银团银行的注册地多为一些国际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中心;第三,它所经营的大多是单个银行不能或不愿经营的成本高、风险大、专业技术性强、规模和难度较大的业务;第四,其业务对象主要是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它很少面向消费者,也不经营小额零售业务。
在以上七种形式中,代表处、代理处和分行不是独立的法人,母银行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子银行、联营银行、银团银行是独立的法人,母银行只能根据控股的多少对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业务范围来看,代表处、代理处的业务有限,而银团银行一般不经营小额零售业务,只有分支行、子银行、联营银行的经营范围较广。代理行是外籍银行,与本国银行有着广泛的业务代理关系,但它毕竟不是自己的银行,故在使用上不如使用本国境外联行方便。
二、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强和国际结算的日趋频繁,一国在海外主要城市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本国及外国对贸易、结算和其他经济活动的需求。一国银行必须与其他国家的银行合作,不断扩大自己的代理行网络,才能实现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的结算,同时借助外国银行在当地的有利条件,绕过壁垒和驻地国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促进商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高本国银行在国际金融界的影响和声誉。此外,代理行的建立可以节约商业银行在国外开设分、支行所需的各种外汇开支。总之,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便利了国际结算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机会,扩大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推动了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
(一)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三个步骤
1. 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
由于建立代理行关系是国际金融领域内的外交活动,因此必须服从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国别政策。通常对没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不建立代理行关系。对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可以建立代理行关系,但要调查对方银行的资信等级、经营作风以及财务状况等多项指标,在有把握的基础上建立代理行关系。
2. 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
代理协议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签订,它包括双方银行的名称、地址、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代理期限、控制文件、使用的货币、委办的事项、授信额度、合作项目、信息的提供与咨询、培训计划、头寸偿付的方法、协议生效的日期、适用的分支行,等等。
3. 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
为了使代理业务真实、准确、快捷、保密,代理行之间要相互发送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并在确定无误后,遵照执行。此类控制文件有:(1)密押(test key)。它是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在发送电报时,由发电行在电文中加注密码,以证实电报的真实性。(2)印鉴样本(specimen signature)。印鉴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银行之间的信函、凭证、票据等,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至收件银行,由收件银行将单证上的签名与所留印鉴核对,核对相符即证明此函件的真实性。代理行的印鉴一般由总行互换,分行使用。(3)费率表(terms and conditions)。它是银行在办理代理业务时收费的依据,一般由总行制定并对外发布,各分支行据此执行。通常,对方银行委托我方银行办理业务,按照我方银行费率表收取费用;我方银行委托国外银行办理业务,则按对方银行费率表收费。费率表应定得适当、合理,过高会削弱我方竞争力,过低则影响经济效益。
(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对海外银行选择运用的次序
1. 联行是最优选择
联行被称为本行的兄弟行,与本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且联行与本行在同一字号内,相互熟悉了解,委托办理业务最可靠,服务质量高,风险少。
2. 代理行中的账户行是次优选择
在没有联行的地区开展业务时,代理行中的账户行就显得格外重要。这是因为账户行之间的业务委托十分方便,通过账务往来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委托,且能安全、迅速地收汇和付汇。
3. 代理行中的非账户行是次次优选择
在没有联行和账户行的少数地区开展业务时,只能委托有代理关系而无账户关系的银行。但这种方式资金收付不太方便,要通过第三家银行办理。
三、账户行关系的建立
国际商业银行为了开展国际业务,彼此间必须建立往来关系,以便相互委办各项业务;为了实现委办业务中发生的货币收付,又必须通过外汇账户予以清算和结算。因此,银行间除了要建立代理行关系外,还要建立账户行关系。
(一)什么是账户行关系
代理行关系和账户行关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的概念,这就是:代理行关系并不一定是账户行关系,或者说得更明确一些,代理行并不就是账户行;但是,反过来说,账户行却一定是代理行。两家银行只要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开设账户,不管另一方是否也对等地在第一方开设账户,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既是代理行的关系,又是账户行的关系;当然,双方互设账户时的关系无疑更是这样。一家国际性的商业银行,它在海外的代理行的数目远远超过它在海外的账户行的数目。比如,2012年我国的中国银行在海外的代理行有7 000多家(这一数字正在逐年递增),而它在海外的账户行仅有200家(这一数字也随业务的扩大和需要在逐年递增)。
综上所述,代理行分两类:一类是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另一类是不设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二)账户行关系的原理
两家分处不同国家的商业银行,因发生货币收付业务的需要,或者一方在对方设立账户,或者相互设立账户,就建立了账户行关系。账户的设置,有下述三种情况。
1. 甲行在乙行设立乙行所在国货币的账户(如图1—2所示)
2. 乙行在甲行设立甲行所在国货币的账户(如图1—3所示)
3. 双方互设对方所在国货币的账户(如图1—4所示)
在第一种情况中,从甲行的角度看,是往账(nostro a/c),即我行设在你行的账(our a/c with you);反之,从乙行的角度看,是来账(vostro a/c),即你行设在我行的账(your a/c with us)。第二种情况则正好相反:从甲行的角度看,属来账,即你行设在我行的账;而从乙行的角度看,是往账,即我行设在你行的账。在第三种情况中,甲行与乙行互为账户行(depository bank)和存款行(depositor bank),各有来账与往账。
一家国际业务遍布全球的商业银行,其在海外的代理行总数大大多于账户行总数。原因如下:一是该行的海外业务尽管遍及全球,但肯定有重点地区,所以没有必要普遍设立账户网点;二是由于该行的代理行网络遍及全球,所以,只要在重点地区设立了账户网点,特别是只要在国际货币中心的几家主要银行设有来账,就能通过银行间的划转,发挥网络的辐射功能,实现货币的收付。一句话,是否在国外的代理行设立账户,应视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定,而无须全面铺开,浪费不必要的铺底资金。
(三)代理行(含账户行)业务实务
代理行(含账户行)之间委办各项国际业务所涉及的货币收付行为,不是也不可能是“钞票大搬家”,而只能表现在有关银行之间账户上余额的相应增加和减少上。余额的增加表明甲行在乙行的存款增多了,说明甲行从乙行收到了相应款项;余额的减少则表明甲行在乙行的存款减少了,说明甲行付给了乙行一定数额的货币。
在银行簿记的行话(术语)上,增不叫“增”,减也不叫“减”,而分别使用“贷记”(to credit)和“借记”(to debit)这两个术语。所谓的“已贷记你行账”,就是在来账上增加了一笔款项;而所谓的“请借记我行账”,就是在往账上减掉一笔款项。归纳起来为:(1)“to credit或to debit一定的金额to sb's a/c”,意思是“贷记(或借记)某某人或某某单位的账户一定的金额”。这是一种用法。(2)“to credit或to debit sb's a/c with一定的金额”,意思是“贷记(或借记)一定的金额入或出某某人或某某单位的账”。这是另一种用法。两种用法,同一个含义。
弄清了“贷记”和“借记”的概念和用法,就能弄懂什么是贷记报单(credit advice)和借记报单(debit advice)。贷记报单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收款业务后,向客户签发的书面通知,证实款项已遵有关委托收入客户账户内。借记报单是银行为客户办理付款业务后,向客户签发的书面通知,证实款项已遵有关委托付出。
本章小结
1. 国际结算是国家间的货币收付行为,是一项国家间的综合经济活动,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
2. 国际结算研究的对象有: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系统等。
3. 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支付系统按不同方式可分为不同种类。
4. 在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中,一些著名的跨国支付系统在国际资金转移支付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如美国的联邦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英国的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HAPS)、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TARGET)等。
5.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清算组织,在国际支付清算系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6. 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必须有较广泛的海外机构网络,包括联行和代理行。联行是基础,代理行是主体。代理行又分为账户行和非账户行,只有账户行才能直接转账收付款。
7. 代理行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相互委托,互为对方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为了使代理业务真实、准确、快捷、保密,代理行之间要相互发送控制文件,此类控制文件包括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
本章关键术语
国际贸易结算 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 现汇结算
记账结算 洗钱 国际商会 贸易术语
可兑换货币 通用货币 推定交货 大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 FEDWIRE CHIPS CHAPS
TARGET SWIFT 分行 代表处
子银行 控制文件 密押 印鉴样本
本章思考题
1. 如何理解国际贸易结算的概念?
2. 现金结算与非现金结算、现汇结算与记账结算有什么区别?
3. 国际贸易结算有什么特点?
4. 列举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
5. 如何从理论上理解贸易术语的两个临界点?
本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 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各种 __________,通过银行间的 __________ 来结清国家间债权债务关系。
2. 现代国际结算是以 __________ 为基础,__________ 为条件,__________ 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
3. 记账贸易结算,也称为 __________。它是在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
4. 推定交货原理的实质就是 __________,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 __________,常称为以单代物。
二、判断题
1. 深圳华为集团与台北某厂商之间的货币收付,属于国内结算。 ( )
2. 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绝大多数采用记账结算。 ( )
3. Without bank's participation, modern international trade payment system would not exist any more. ( )
4.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is a theory rather than a practice. ( )
5.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can only be used in visible trade. ( )
6. Bill of exchange, promissory note and check are commonly used payment instruments. ( )
三、选择题
1. What Incoterms rule means the minimum cost coverage for the seller?
A. EXW | B. FCA | C. FAS |
2. What Incoterms rule means the maximum cost coverage for the seller?
A. DEQ | B. DDU | C. DDP |
3. What Incoterms rule is treated as domestic sales in the seller's country?
A. EXW | B. FCA | C. FAS |
4. What Incoterms rule is treated as domestic sales in the buyer's country?
A. DEQ | B. DDU | C. DD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