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重点与难点
税务会计的原则与科目
二、本章提要
1. 了解税务会计的概念。
2. 理解税务会计的前提和原则。
3. 掌握税务会计的科目设置。
三、教学目标
记忆:税务会计的概念
理解:税务会计的前提
应用与分析:税务会计的科目设置
四、学习任务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可以学习到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目标、特点与科目设置,增加学生对税务会计课程的理解。
五、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税务会计的概念
掌握:税务会计的科目设置
领会:税务会计定义、特点及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税务会计的前提与原则;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六、知识结构图
【教学案例】
【基本案情】
央采企业2022年6月发生两笔业务:(1)收到预收货款200万元;(2)向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万元,货物已经发出,但是尚未收到货款。请问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种模式下,央采企业应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
按照权责发生制,央采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
按照收付实现制,央采企业应确认收入200万元。
[学习提示] 税务会计是融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种专业会计,是一门交叉学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税务会计的概念,税务会计的前提和原则,税务会计的科目与凭证,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1. 1 税务会计的概念
关键词:税务会计的定义
税务会计(taxation accounting)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关于税收及其会计处理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是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的需要,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并将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与涉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是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门专业会计。
(1)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税务会计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以企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核算、处理企业涉税事项的一种专业会计。
(2)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及其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涉税事务,参与纳税人的预测、决策,控制纳税风险,达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
关键词:税务会计的法律性
这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主要标志。纳税主体不论采用何种记账基础进行核算,都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关键词:税务会计的专业性
税务会计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仅对与税收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包括计算税款、填制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及退补税款情况等,办理这些业务都需要有会计专业知识和税收专业知识。
关键词:税务会计的融合性
税务会计是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法规制度于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税务会计在依税法核算的同时,还必须结合各专业会计的特点进行会计核算。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会计是研究税务与会计交叉问题的一门应用经济学科。
关键词:税务会计的两重性
税务会计的两重性是指其会计目标的两重性。第一,税务会计最重要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第二,税务会计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但在会计主体、计量尺度等方面相同,而且税务会计的计税依据是财务会计所提供的资料。也就是说,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的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的方法进行计算、调整,并做调整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之中。
关键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区别
1. 会计目标不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会计的会计目标主要是提供会计信息,反映受托责任。税务会计主要是向税务部门及企业决策者提供有关企业应纳税款等税务方面的信息。与此同时,税务会计还肩负着评估纳税风险、设计纳税方案、处理涉税纠纷的责任。
2. 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各种会计法规制度。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除了各种会计法规制度外,更重要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当会计法规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税务会计应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来调整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
3. 提供的信息不同:
财务会计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税务会计通过计量、计算、检查等专门方法,保证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使纳税人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使其税负最低。
4. 运用的会计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会计事项,而税务会计由于其会计目标的制约,必须采用联合制处理会计事项。联合制是指同时运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此外,税务会计在进行纳税业务核算时,较少运用稳健原则,而财务会计在其整个核算过程中都要贯彻稳健原则。
1. 1. 1 税务会计的定义
税务会计(taxation accounting)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关于税收及其会计处理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的需要,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并将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与涉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是融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种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税务会计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以企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核算、处理企业涉税事项的一种专业会计。
美国著名税务会计专家吉特曼博士认为,税务会计主要是处理某项目何时被确认为收入或费用的账务问题的一种专业会计。
日本著名税务会计专家武田昌辅认为:税务会计是为计算法人税法中的课税所得而设立的会计,它不是制度会计,是以企业会计为依据,按税法的要求对既定的盈利进行加工、修正的会计。
台湾辅仁大学会计系主任吴习认为:税务会计是一种融会计处理及税务法令为一体的专门技术,借以引导纳税人更合理而公平地缴纳其应负的租税。
国内著名学者盖地教授认为: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对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业会计。
在税务会计产生之初,税务会计的功能比较单一。随着税务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税务会计承担的功能越来越复杂,除了早期单一的核算功能外,它还承担着企业税收筹划以及纳税风险控制等多种功能,致使税务会计的内涵得到了拓展和延伸。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及其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涉税事务,参与纳税人的预测、决策,控制纳税风险,达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因此,它既包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又包括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和纳税风险控制。
由于篇幅所限,本书基于狭义的税务会计概念,对企业所涉及的各个税种的计算、纳税调整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制等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全面、详细和系统的阐述。
税务会计是关于税收及其会计处理的方法体系。
1. 1.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及区别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仅在会计主体、计量尺度等方面相同,而且税务会计的计税依据是财务会计所提供的资料。也就是说,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的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的方法进行计算、调整,并做调整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之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在于:
1. 会计目标不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会计的会计目标主要是提供会计信息,反映受托责任。具体说来,是向管理者(政府有关综合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供其衡量、预测、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获利能力,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做出投资和信贷决策。
税务会计主要是向税务部门及企业决策者提供有关企业应纳税款等税务方面的信息,既可供税务部门审核、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又可供企业决策者掌握企业的税负情况。与此同时,税务会计还肩负着评估纳税风险、设计纳税方案、处理涉税纠纷的责任。
2. 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各种会计法规制度,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除了各种会计法规制度外,更重要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当会计法规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税务会计应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来调整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
3. 提供的信息不同
财务会计通过记录经济业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
税务会计通过计量、计算、检查等专门方法,保证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使纳税人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使其税负最低。税务会计主要编制纳税申报表及应交税款明细表,列明应交税款、未交税款、减免税款和应退税款等内容,提供有关纳税的资料。
4. 运用的会计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会计事项,而税务会计由于其会计目标的制约,必须采用联合制处理会计事项。联合制是指同时运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此外,税务会计在进行纳税业务核算时,较少运用稳健性原则,而财务会计在其整个核算过程中都要贯彻稳健性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提供了纳税人不同方面的信息,为使信息更为明确和实用,需要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使其自成学科体系。
1. 1. 3 税务会计的特点
税务会计具有法律性、专业性、融合性和两重性的特点。
1. 法律性
这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主要标志。纳税主体不论采用何种记账基础进行核算,都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此,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纳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是税务会计的一个目标。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严肃性,如果纳税人不遵守税法,就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2. 专业性
税务会计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仅对与税收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包括计算税款、填制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及退补税款情况等,办理这些业务都需要有会计专业知识和税收专业知识,因此它是专业性很强的会计学科。
3. 融合性
税务会计是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法规制度于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税务会计在依税法核算的同时,还必须结合各专业会计的特点进行会计核算。税务会计研究的对象是税务管理活动中的会计问题,同时又是会计核算中的税务活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会计是研究税务与会计交叉问题的一门应用经济学科。
4. 两重性
税务会计的两重性是指其会计目标的两重性。第一,税务会计最重要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离开了这一特定目标,税务会计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税务会计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与税收缴款书等会计资料,旨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与审核,完成其纳税义务。第二,税务会计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纳税人要充分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其权益。
1. 1. 4 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纳税人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等税务活动方面的会计信息,以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税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主要有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借税务会计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检查和监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凭借税务会计的信息,了解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税收筹划、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具体来说,税务会计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财务会计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正确进行有关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的会计处理和调整计算,正确填报有关纳税报表,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 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会计要求纳税人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或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人有权申请延期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处理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纳税人在处理各种税务问题时,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税收筹划
税务会计涉及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特定领域。在这个领域,要服从和服务于纳税人经营管理的总目标,即合法地减轻纳税人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也是税务会计的目标之一,这是纳税人享受权利的具体体现。
4. 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控制涉税风险
税务会计要求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将涉税风险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企业由于适用法律规定错误而导致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所面临的补税、罚款、滞纳金、刑罚以及声誉损害等情况的发生。
1. 2 税务会计的前提和原则
关键词: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纳税人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等税务活动方面的会计信息,以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
具体来说,税务会计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②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③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税收筹划
④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控制涉税风险
关键词: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1)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就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是所得税款递延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由所在。
(3)货币的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会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等。
(4)纳税年度。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的起止时间。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关键词:税务会计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
税务会计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同时还兼顾了收付实现制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支付能力时支付税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兼顾了收付实现制原则,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货款的收取时间基本保持一致。
(2)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被接受的。
(3)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某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税务会计在总体上遵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配比的原则。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运用配比原则在内涵和实际运用结果方面有较大差别,主要体现为:
(4)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
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并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划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的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收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
(5)统一性原则
为了体现和保持税法的统一性特征,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统一性原则。税务会计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严格遵守税法,因此具有统一性成为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6)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税基,有同等税基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是现金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
(7)税收筹划原则
税务会计在进行税收实务处理时,要时刻注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其进行经营决策、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降低税负为目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与方法,对纳税活动进行方案的规划、预测、比较、决策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8)控制纳税风险的原则
企业的纳税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税务会计在进行涉税会计处理时,应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建立相应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避免涉税风险的产生。
关键词: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税基,有同等税基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是现金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指在确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或费用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即只要权利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已收到,都确认为当期收入;只要义务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已付出,都确认为当期费用。
1. 2. 1 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以利于他们的管理或决策。而纳税人错综复杂的税务业务,使会计实务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和估计,必须首先明确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由于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因此财务会计中的有些基本前提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因税务会计的法定性等特点,所以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有其特殊性。
1. 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正确界定纳税主体,就是要求每个纳税主体都应与其他纳税主体分开,保持单独的会计记录并报告其经营状况。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一定区别。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小思考】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有哪些区别?
2. 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是递延所得税税款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由所在。
3. 货币的时间价值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资金)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今天的1元钱也比若干年后收到的1元钱的价值大得多,这说明同样一笔资金在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会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等。
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递延确认收入或加速确认费用可以产生巨大的资金优势,因此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之一。
4.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的起止时间。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般是1个月,而所得税强调的是年度应税收益,实行的是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小思考】如何理解纳税年度与纳税期限?
1. 2. 2 税务会计的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原则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基本上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是,因为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所以税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财政收入原则等都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结合财务会计的原则与税收的原则和税务会计本身的特点,税务会计的原则包括:
1.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指在确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即只要权利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已收到,都确认为当期收入;只要义务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已付出,都确认为当期费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刚好相反,收付实现制在确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时,以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和付出为标准,即只要款项在当期收到,无论是不是当期实现的收入,都确认为当期收入;只要款项在当期支付,无论是不是当期应该承担的费用,都确认为当期费用。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能够合理、有效地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收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果,即体现了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会计核算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相比之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有欠公允、合理。因此,收付实现制只适用于政府和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由于收付实现制具有运用简单、易于审核、使收入和费用的实现具有确定性、在纳税人最有支付能力时上缴税款、税收征管操作性强等特点,因此在税收历史上,最初采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此后,由于财务会计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加之账簿记录转换的不方便,税务会计也采用了权责发生制。
税务会计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同时还兼顾了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支付能力时支付税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兼顾了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货款的收取时间基本保持一致。
2. 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特别是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时,应遵循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在其确定发生时申报扣除;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包含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财务会计遵循的谨慎性原则(即稳健性原则),是指当某些经济业务有几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选用对所有者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即“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因此,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被接受的。这是因为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目的。
3. 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某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
税务会计在总体上遵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配比的原则。特别是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时,应遵循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运用配比原则在内涵和实际运用结果方面有较大差别,主要体现为:
第一,会计核算坚持稳健性原则和不完全的历史成本原则,因而将提取的诸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计入管理费用,进行期间配比。而税务会计坚持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与这些收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相抵减后的结果,恪守历史成本原则,因而上述会计期间的配比项目需要做纳税调整。
第二,在会计核算中,为了分别核算不同产品或项目、不同业务分部、不同地区的经营成果,需要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在不同产品或项目、不同业务分部、不同地区间进行合理分类、分配和归集。税务会计中的配比原则不仅表现在这些方面,它还要遵循“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这一原则,即首先区别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进行分项或分类配比,随后将赞助支出、担保支出等视为与应税收入不相关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会计准则规定,在变更会计政策时,如果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中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而在税务处理上,纳税人不得因会计政策变更而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也不得因此调整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4. 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原则
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并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划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的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收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计算所得税,就需要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收益。
某企业是一个生产商,下列哪些经营项目属于营业收益?( )
A. 销售商品时收取的货款
B. 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得的股利
C. 代销商品时收取的手续费
D. 违约金罚息收入
【答案】ACD
5. 统一性原则
为了体现和保持税法的统一性特征,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统一性原则。一方面,我国税收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实体法中对各税法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统一规定,严格要求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对某些特殊情形下的税款征收,税法或是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或是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确定计税依据,这样就最大限度地控制了纳税人对应纳税额、纳税时间的自由调整权。税务会计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严格遵守税法,因此统一性原则成为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6. 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税基,有同等税基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是现金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考虑税款支付能力。比如企业所得税中有关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就是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税款支付能力。
7. 税收筹划原则
税务会计在进行税收实务处理时,要时刻注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进行经营决策、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降低税负为目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与方法,对纳税活动进行方案的规划、预测、比较、决策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行为自主化、利益格局独立化的必然产物。
8. 控制纳税风险的原则
企业的纳税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税务会计在进行涉税会计处理时,应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建立相应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避免涉税风险的产生。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但有特定的法律界限,超越了界限就不再是其权利,而是违背了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1. 3 税务会计的科目与凭证
关键词:“应交税费”科目
“应交税费”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在核算税金时,由于税种较多,所以“应交税费”科目应按税种设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等,进行分税种的明细核算。有时,根据税收管理上的需要,还应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是资产类科目。该科目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由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所引起的企业本期的纳税义务。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是负债类科目。该科目源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由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所引起的企业未来期间的纳税义务。
关键词:“税金及附加”科目
“税金及附加”科目是损益类科目,在期末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关键词:“所得税费用”科目
“所得税费用”科目是损益类科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该科目核算企业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由当期应交税额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内容构成。
关键词:税务会计凭证
税务会计凭证包括:
1. 应征凭证
2. 减免凭证
3. 征缴凭证
4. 入库凭证
5. 提退凭证
1. 3. 1 税务会计的科目设置
目前,税务会计尚未建立完整、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会计核算方面的有关规定分散在各种具体的税收法规之中,如增值税会计核算在增值税法规中有详细规定,所得税会计核算在所得税法规中有详细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税务资金运动的科目主要有“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费用”。
(1)“应交税费”科目。“应交税费”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除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预提的税种外,纳税人应交给税务机关的各种税费均在该科目中核算,其中也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核算税费时,由于税种较多,所以“应交税费”科目应按税种设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等,进行分税种的明细核算。有时,根据税收管理上的需要,还应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核算,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
“应交税费”科目的一般核算程序是:期末,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的税费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等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当纳税人实际缴纳各种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有关各税种“应交税费”科目的具体核算办法详见以后各章。
(2)“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是资产类科目。该科目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由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所引起的企业本期的纳税义务。
(3)“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是负债类科目。该科目源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由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所引起的企业未来期间的纳税义务。
某企业12月购入一台设备,成本为1 000万元,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零。因该资产常年处于强振动状态,计税时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上是相同的。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请问在第二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日,该企业是否应该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案】应该确认。
【解析】该设备按照会计规定计提折旧200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是400万元,则该设备的账面价值8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600万元的差额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税金及附加”科目。“税金及附加”科目是损益类科目,在期末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中,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均通过该科目核算。
(5)“所得税费用”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是损益类科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该科目核算企业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由当期应交税额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内容构成。
1. 3. 2 税务会计凭证
税务会计凭证是记载纳税人有关税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文件。税务会计凭证的种类繁多,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凭证,这是税务会计凭证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凭证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税务会计凭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1. 应征凭证
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交税费发生情况的证明,也是核算应交税费的原始凭证。应征凭证包括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也是一种减免凭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预缴税款申报表等。
2. 减免凭证
减免凭证是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款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也是核算减免税款的依据。
3. 征缴凭证
征缴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及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也是核算上解税款、在途税款和待解税款的依据。
4. 入库凭证
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也是核算入库税款的原始凭证。
5. 提退凭证
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在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款发生情况的证明,也是核算提退税款的原始凭证。
【小思考】税务会计凭证主要分为几大类?
1. 4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掌握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有助于会计人员做好税务会计实务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避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4. 1 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3)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此同时,纳税人也有权检举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5)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过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9)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有关业务委托给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如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等。
(10)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对纳税人做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4)索取税收凭证权。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如果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则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 4. 2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纳税人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将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纳税人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 5‰的滞纳金。
(7)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且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8)依法接受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果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报告其他相关的涉税信息,如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企业合并、分立情况,全部账号,处分大额财产等。
1. 4. 3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偷税及其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逃避缴纳税款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欠税及其法律责任
(1)欠税。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1)骗税。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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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开展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截至2021年9月,三年来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48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345.4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5841名犯罪嫌疑人慑于高压态势主动投案自首。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持续深入推进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入进来,六部门建立起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力推进,继续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行为。截至今年4月底,半年来已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6170户。其中:检查涉嫌虚开企业75386户,认定对外及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139.98万份,涉及税额282.64亿元;检查出口企业784户,挽回税款损失19.09亿元,进一步强化了打防结合的一体化联合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了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税收秩序,进一步遏制了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势头,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现。
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部署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认真落实六部门《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不懈把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工作引向深入,持续扩大战果。特别是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六部门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出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抗税的法律责任
(1)抗税。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罚款。
(2)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关键词:进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并处罚款。
关键词: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对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第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第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第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第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罪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缴纳税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 欠税及其法律责任
(1)欠税。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1)骗税。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抗税的法律责任
(1)抗税。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罚款。
(2)抗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6. 进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并处罚款。
8.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思考】纳税人违反税收的几种主要手段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及其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参与纳税人的预测、决策,达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税务会计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配比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
欠税 骗税 抗税
1. 什么是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有哪些特点?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3.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对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隐瞒该单位2017年取得并认证抵扣的开票方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自行转出的事实,企图少缴增值税税款660 167. 51元。该单位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企图逃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处以罚款,计50 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除了要廉洁自律、不做假账外,还要遵守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在税务检查中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做到知法守法,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从而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